28365356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为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效能,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保证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省政府重要决策部署的坚定性和自觉性

        结合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支柱产业,在扩大内需、拉动增长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深刻理解在当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目标、保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现实意义。通过学习,领会精神实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采取强有力的坚决果断措施,切实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存在的审批事项多、审批环节多、收费项目多、企业负担重等现实问题,消除房地产业的发展障碍,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和市场环境。

二、准确把握省政府行政审批和收费项目目录规定的四项原则,认真清理,严格执行省政府重新明确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对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房地产开发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河北省房地产开发取消和停收收费项目目录》,对本级本部门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彻底清理。对省政府下放目录中规定不予保留的、市县级政府规定的收费一律取消。对取消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要坚决落实到位。2009年2月底以前全部做好清理和规范的基础工作,3月份开始全部按新的规定运行。对依据政府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立的审批和非审批管理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要坚决取消。对保留的审批和收费项目,做到审批环节最简,审批时限最短,收费项目最少,收费标准最低。保留的审批项目各部门必须把审批项目申请书的示范文本进行公示,方便企业办理。除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外,不得擅自增加审批事项和审批环节,不得增设审批条件,不得将备案事项作为审批事项进行管理。避免部门审批互为前置、交叉审批。要全面规范收费行为,严禁超越职权设立收费项目,严禁胁迫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将经营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强制或搭车收取。市物价局要定期开展涉及房地产企业收费的专项检查,坚决制止各种乱收费行为。因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收和降低标准减少的收入,要研究建立新的财政保障机制。对省下放的行政审批、备案及收费项目进一步消减、合并和优化。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纠正和补救的,不予处罚。确需处罚的,实行处罚和教育结合,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经营。

三、加强审批大厅建设,创新和规范行政审批及收费管理方式

        (一)建立专业审批大厅。进一步强化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功能,县区未建立行政服务中心的要尽快建立,市级在现有行政审批中心的基础上,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专业审批大厅,所有涉及房地产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部门、公共服务部门一律进驻大厅,实行“一站式办公、一体化管理、一条龙服务”。实现窗口统一受理、统一下达决定。做到进一个门办好、在承诺日办结。

        (二)严格落实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严格限定各环节、各部门、各岗位的办理时限,实行科室当日办结,部门审批不超过3个工作日,从项目审批申请受理到开工全部审批办结不超过20天。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建立信息通报机制,行政服务中心首办窗口受理后要在第一时间将相关申请项目向有关审批部门窗口通报,有关部门接到通报信息后要主动超前服务,做好专家评审、技术分析、公示、公告、听证、报批等各项许可前的准备工作。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的,由行政审批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中踏勘。对市外来承投资的重大项目,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全天候、全方位服务,加快审批进度,保证项目落地实施,对超过办结时限或缺席联审会议的,无条件出具许可手续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建立一站式收费制。在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按照收费主体不变、收费权益不变的原则,改革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缴程序,由多环节收缴改为项目用地审批、建设审批和房屋产权登记三个环节集中收缴,实行“一站式收费”,具体缴费环节由执收部门确定后实施。收费收入实行票款分离,资金直接缴入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管理局要作好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省市列为重点项目和涉及民生项目、公益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可依申请实行缓交制,待建筑主体完工,申请验收时,由房地产审批协调机构统一立会议定缴费数额。

        (四)规范中介行为。驻市各类评估、评审、检验、检测、检疫、勘查、设计、测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性机构,要编制服务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和公开承诺送审批大厅备案公示。依托审批服务管理部门和工商部门建立统一的诚信信息平台,建立信用档案。对不报送备案公示的,其服务事项行政审批部门不予认可,市外中介服务组织办理的事项由项目申请人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该组织机构的资料。对违诺、违规等不良行为,即时公示并记入信用档案,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组织要依法作出处罚并清出中介市场,吊销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严禁政府部门将自身职责交由中介机构承担、严禁胁迫房地产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并收费、严禁将经营性收费作为前置条件搭车收取。监察机关要加大对中介组织行政主管机关的检查力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各类中介组织要超前服务、压缩时限、减少收费,要与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彻底脱钩。要用市场手段引进竞争机制,打破变相垄断服务和收费,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反面典型、实行行政监察制

        把房地产业项目视为重点项目,按照市委、市政府批转《市纪委、监察局关于重点项目建设防腐保廉提效规定(试行)》(承办发[2007]21号)的要求执行,市纪委监察局对房地产业项目建设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实行跟踪问效制。市效能办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房地产项目建设进行重点督查。各房地产重点项目建设主体遇有紧急事项,可随时向市效能办和市政府督查室报告。对项目推进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和共性的问题,市效能办要及时提交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领导研究解决。将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发展环境工作列入全市作风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重点,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相结合,凡在市内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全部参加民主评议并填测评票。县(区)行政效能监察室和市直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工作立项,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效能监察,对审批行为、审批手续、审批效率及其它投诉事项进行督导检查。建立投诉处理快速反应机制,对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公开曝光,并追究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工作作为重中之重列入工作日程,从本地、本部门实际出发,创新工作方法,采取非常措施,出重拳、治顽症。坚决保证省、市政府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一)成立组织。成立市提高房地产审批效能协调领导小组,与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合署办公,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宋立民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卢建国,副市长贾玉英,政协副主席、发改委主任陈庆武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一把手担任,办公室设在市审改办,从相关部门抽调精干力量集中在审批中心办公,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审批事项日常办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对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效能负有主体责任,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出现问题要追究“一把手”责任。明确工作分工,把责任真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要服务服从大局,切实履职尽责,制定具体措施,扎实做好本县区本部门提高房地产业行政审批效能工作。

        (三)加强宣传。《承德日报》、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在近期内把关于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效能作为宣传报道重点,设立专栏和专访节目,广泛开展集中宣传活动,对各级各部门精简的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提高审批效能的政策、举措、典型进行大容量、高强度的舆论宣传。各级各部门自身也要通过展板、橱窗、简报、宣传单等形式加强相关事宜的宣传,形成强大的宣传攻势,强化社会和舆论监督。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服务评价调查和软环境测评,建立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房地产企业代表为主体的社会评价机制。要把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效能作为市委“作风建设年”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加以推进,为房地产业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转发《河北省公布取消、停收、降低

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

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冀政办[2009 ]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日

 

取消、停收、降低收费标准、放开收费标准和下放权限的41项涉及房地产开发收费和基金项目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10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绿化用地补偿费

(2)绿化用地临时占用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城市旧区改建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6项)

建设部门(1项)

新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费

水利部门(4项)

(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2)水土流失防治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

3、收费由省下放市、县(市)收取的项目(1项)

人防部门(1项)

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二、经营性收费项目(共18项)

1、取消的收费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房屋权属档案查询利用费

2、停收的收费项目(4项)

环保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

发展改革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

气象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防雷技术服务费

地震部门(1项)

房地产开发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3项)

建设部门(2项)

(1)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2)住房交易手续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消防部门(1项)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降低后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收费标准由省下放市、县(市)政府管理的项目(1项)

建设部门(1项)

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5、放开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的收费项目(9项)

环保部门(1项)

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费(属于环境检测专业服务收费)

建设部门(7项)

(1)工程勘察设计费

(2)建设工程监理费

(3)城市规划设计费即规划技术服务费(其中放线、验线收费取消)

(4)建筑工程材料检验费

(5)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6)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7)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土地价格评估费

三、政府性基金项目(共1项)

停收的基金项目(1项)

国土资源部门(1项)

新菜地开发建设资金

四、资本金、保证金、教育设施配套费和其他收费项目(共8项)

1、取消的项目(3项)

建设部门(1项)

建设项目资本金

教育部门(1项)

教育设施配套费

文物部门(1项)

文物考察勘察费

2、取缔的项目(5项)

建设部门(5项)

(1)渣土质保金

(2)公建地费

(3)基建排污水费

(4)排水雨水办证费

(5)工程质量监督费

五、纳入商品价格管理属于垄断企业代建费用项目(共4项)

费用标准管理权限下放由市、县(市)政府确定的项目(4项)

电力公司(1项)

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

建设部门(3项)

(1)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

(2)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建设费

(3)城市燃气初装费

 

关于公布承德市房地产审批和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我市保留的房地产审批和收费项目目录公布,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承德市房地产开发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备案项目目录

序号

项目名称 设立依据 提供材料 实施机关 备注
一、保留必经办理的审批项目(9项)
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理法》第五十四条

(1)申请人有效证明文件;(2)规划条件;(3)投标、竞买保证金;(4)未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证明。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十五条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用地红线图、征地测量成果;(3)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①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②地震监测环境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许可两项并入

3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1)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4

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1)环境影响评价审核;(2)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3)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4)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5)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 性质审批;(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7)防雷装置设计审核;(8)抗震安全设防要求审核;(9)教育设施配套建设方案审查;(10)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11)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12)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13)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14)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③《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九项;④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 政许可的决定》第107项、第168项、第378项;⑤《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六条;⑥《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⑦《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经图审机构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市县建设、规划、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国家安全等主管部门 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不再单独办理审批。
5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已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6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3项 (1)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2)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市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7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1项 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九条 (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施工 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4)建设资金已落实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开工的延期手续并入

9 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2)防空地下室建设竣工验收认可;(3)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4)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5)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7)防雷装置竣工验收;(8)取水工程验收;(9)节水设施验收;(10)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11)教育设施配套建设验收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④《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⑤《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⑥《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⑧《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十九条;⑩《河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第三项 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的材料 市县规划、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气象、质量技术监督、教育、文物、水利、安监主管部门 改革审批制度,转变管理方式。由政府统一组织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不再单独验收。
二、保留特殊事项需要个别审批的项目(10项)
1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 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1)建设项目备案文件;(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5)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落实

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①延期拆迁审批②房屋拆迁延长 暂停期审批③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审批④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核准四项并入
2 改变土地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1)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红线图、总平面图;(2)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3)土地估价报告。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3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第66项

(1)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申请书;(2)项目设计方案。

市国家安全机关  
4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拆除审批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1)规划部门关于项目规划的批准文件;(2)拆除项目的补建、补偿方案,改造项目的改造方案,危及人防工程安全项目保障人防工程安全的措施

市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三项合并为一项
5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和建设工程选址涉及文物保护单位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1)工程位置图和工程设计方案;(2)文物安全措施方案。

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6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1)规划批准文件;(2)设计文件。

市县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7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2)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证明;(3)商品房预售方案。

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  
8 取水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1)取水许可申请书;(2)利益第三方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9 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 (1)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室内装修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图纸和说明);(2)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合格承诺书;(3)与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纪录资料;(4)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合格承诺书;(5)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材料的合格证明文件;(6)建筑消防设施和电气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市或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10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①锅炉使用登记②电梯使用登记③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锅炉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1)锅炉设计和制造图纸;(2)锅炉的制造和安装质量合格证;(3)锅炉的制造安装资质复印件。电梯使用登记提供的材料:(1)电梯 型式试验证书;(2)电梯质量合格证;(3)电梯制造和安装资质复印件。

市县质量技术监督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项合并为一项
三、保留的备案项目(9项)
1 普通商品住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条 (1)备案表;(2)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证。 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2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节能审查并入
3 招标文件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四条

(1)自行招标备案材料或招标代理合同;(2)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的证明;(3)招标文件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和合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二十一条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两项合并为一项
5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质量监督:(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批准书及完整的施工图和勘察报告;(2)施工、监理合同;(3)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安全监督: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两项合并为一项
6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 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认可文件;(4)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受范围的建设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6)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的证明;(7)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商品住宅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建筑节能验收备案并入
8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档案资料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进冀施工企业、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备案 《河北省建筑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七条 备案表 项目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项合并为一项,市、县统一汇总上报

 

承德市房地产开发收费(基金)保留项目情况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单位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资金管理方式 备注
1 建设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占用挖掘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道路挖掘收费标准12个,45元—230元;道路占用收费标准22个,0.1元—1.5元平方米每日

市县市政部门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城[1994]6号);河北省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的通知》(冀建计[1997]175号)

一般预算管理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修复补偿费用

2 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冀政办函[2008]57号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

减半后各设区市收费标准:未纳入城市综合开发的住宅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36.75元;非住宅建设项目,按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5元—31元;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按就、新建或扩大面积部分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75元—9.4元;改建项目,免征。

市县规划或其他部门代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暂行规定》(冀政[1992]53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各设区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2]29—33号、冀价经费字[2003]8、9、23、11—13号、冀价经费字[2006]10—16号)、冀价经费字[2008]1—4号) 预算外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确定减半征收

3 国土 征(土)地管理费(按政政办函[2008]57号规定减半后的征收费标准执行) 用地单位 按不超过征地费用总额的1%—2% 市县国土部门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1993]32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项目的通知》(冀价经费字(2001)3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 一般预算管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冀政办函[2008]57号)确定减半征收
4 国土 耕地开垦费 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 10—15元/平方米 市县国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占用耕地的单位应当按照每平方米十元—十五元的标准,向县(市)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用于组织开垦与占用耕地的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一般预算管理 保护耕地
5 国土 土地复垦费 用地单位和个人 破坏耕地:15元/平方米(每亩1万元);破坏非耕农用地:7.5元/平方米(每亩0.5万元) 市县国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挖掘、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破坏土地的面积和破坏程度,按照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的标准,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由收取复垦费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复垦” 一般预算管理 保护耕地
6 人防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 400—2000元/平方米 市县人防办 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6B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6]40号);河北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行费[2000]44号) 一般预算管理 加强人防建设和节建设用地。省级收费下放市收取
7 环保 噪声超标排污费 噪声超标单位 按噪声超标分贝共16个收费标准每月350元—11200元 市县环保部门 《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经贸委2003年31号令) 一般预算管理

加强环境保护

二、经营性收费5项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标准 执收主体 收费对象 备注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建设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制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2]27号) 1项8个收费标准 审图机构 自收自支 涉企

市场竞争还不充分,降低收费标准50%,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2 建设 城市建筑垃圾及渣土处理费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价经费[2008]26号) 4—6元/立方米

垃圾处理企业

自收自支 涉企 收费标准下放市、县制定
3 建设 住房交易手续费 河北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经费[2002]10号,计价格[2002]121号) 住房6元/平方米,非住房10元/平方米

市县房管部门

自收自支 涉企、个人

交易服务中心对于掌握市场情况,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权益有必要,降低收费标准50%,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

4 测绘

房地产测绘产品收费

河北省物价局、测绘局《关于房地产测绘产品价格调整的通知》(冀价经费[2006]57号) 按平方米:住房1.0元,商业楼1.5元,其他2.0元3项收费标准 测绘机构 自收自支 涉企、个人

市场竞争还不充分,2006年已降低30%

5 消防

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冀价经费[1997]242号);河北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2001]11号) 5大项162个标准2.4—500元

消防中介机构

自收自支 涉企

市场竞争还不充分,降低收费标准50%,按现行收费标准50%收取,为1.2—250元

三、政府性基金4项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单位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资金管理方式
1、土地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人

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交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市县国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当全部上缴财政,列入预算,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缴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要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冀财综[2007]4号) 基金预算管理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市、县政府

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按照国家规定的等别和标准(10—140元/平方米) 市县国土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5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46条:“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整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各级上缴比例由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作出规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冀财综[2006]69号) 基金预算管理
3、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建设单位 10元/平米 市县发改委、建设部门 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法[1992]62号):“各地区可以借鉴江苏、上海、哈尔滨等省、市的经验,对实心粘土砖在价外加收一定费用,建立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费用,用于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建筑应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研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2005年年底到期后的有关后续政策措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77号);《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综[2008]22号) 基金预算管理
4、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袋装水泥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 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袋装水泥按销售量每吨二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用户从水泥生产企业购买的袋装水泥按购买量每吨三元的标准缴纳专项资金。 市县发改委 《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为限制袋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在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前提下,将继续实行并适时调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政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主要作为散装水泥设施建设的补充费用返还企业。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制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23号):“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管理工科暂行办法》(财综字[1998]157号);《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1999]28号) 基金预算管理

四、资本金、保证金2项

序号 部门 项目名称 征收对象 征收标准 征收单位

征收依据或批准机关\文号

备注
1 建设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建设和施工单位 我省规定工程合同价款的2% 市县城建部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  
2 国土 投标、竞买保证金 投标企业 拍卖、投标双方约定 市县国土部门 国土资源部第39号令第九条 保证招标投标市场正常秩序

五、垄断企业代建费4项(由市、县政府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后公布)

序号 部门
1 电力
2 供热
3 供水
4 燃气

 

关于继续执行垄断企业代建费原政策标准的通知

 

市物价局、水务局、公用资产管理局、自来水公司、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电公司、燃气(企业)公司:

        鉴于我市供水、供电、供热、燃气四项代建费收费标准调定时间较近,基本能反映当前成本状况、市场状况以及企业承受能力。根据市房协办协调会和物价部门意见,市房地产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研究,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继续执行现行政策。具体标准如下:

        1、供水:20元/平方米。承价字[2008]29号,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2、供电:65元/平方米。冀价经费[2008]39号,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

        3、供热:85元/平方米。承价字[2004]24号,2004年6月开始执行。

        4、燃气:按实际工程量或国家预算定额组价进入房屋开发成本。承价字[2008]73号,2008年7月开始执行。

        各县、自治县、双滦区、营子区政府通过论证、听证等方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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